

發布日期:2023-02-27來源: 濰坊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和《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要求,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中介服務,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濰坊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郵寄至我局或將掃描版(均須有個人簽字或蓋章)發至電子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14日。 聯系人:行政許可科 高翔,8097030 郵遞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東方路與東風東街交叉口陽光大廈11樓西區濰坊市生態環境局 附件: 《濰坊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濰坊市生態環境局
濰坊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介服務
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和《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要求,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中介服務,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濰坊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
本辦法所稱編制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主持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編制人員,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編制主持人是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負責人。主要編制人員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各章節的編寫人員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主要內容的編寫人員。
第二條 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要求,堅持公正、科學、誠信、廉潔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講求專業信譽,對社會及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在本轄區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編制單位及編制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從業管理
第四條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進行注冊和信息公開后,方可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
第五條 編制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時,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試行)》要求進行人員配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應當為編制單位中的全職人員,其中編制主持人還應當為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鼓勵編制單位入駐山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
開展環評編制業務兩年以內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建議先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充分積累工作經驗后,再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
從事環評編制工作不滿一年的編制人員,建議編制單位采取“傳幫帶”“導師制”等方式,由工作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的編制人員幫助其從環境影響報告表開始編制。
第六條 除涉密項目外,編制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前,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生成項目編號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建設項目在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生成編號后,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名稱、類別以及建設單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等基礎信息。
第三章 行為準則
第七條 編制單位不得轉包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編制人員不得掛靠環評工程師證書,不得出借、出租個人資格證書,不得在本人未參與編制或審核的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上簽字。編制人員須按照規定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建立誠信檔案,取得信用編號,接受信用考核。
第八條 編制單位須制定服務指南,明確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環評編制的工作程序以及需由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基礎性資料、支撐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內容。
編制單位為建設單位有償提供中介服務時必須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和委托書。編制單位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為建設單位保守技術、業務等方面秘密。
第九條 編制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導則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得隨意降低評價等級,堅持嚴謹細致、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保證環評調查和評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環評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客觀性。
編制單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對于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平面布置、線路走向和方式等,從環境保護要求出發,需進行調整的,要及時建議、指導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優化調整。
第十條 編制單位要加強質量管控,建立、健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質量把關內審制度,將責任落實到人,層層把關、層層負責。
對環評工程師、編制人員較少的,難以開展有效質量審核的編制單位,建議采取專家外審、編制單位間互審、環評工程師互審等方式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審核。
編制單位要嚴格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委托第三方檢測、監測機構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環評機構的報告和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杜絕引用可能存在環境現狀監測、產品質量檢測、環境影響預測結果等數據篡改造假行為的數據和結論。
第十一條 編制單位要建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中應當包括項目基礎資料、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控制記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服務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開展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和調查、環境影響預測或者科學試驗的,還應當將相關監測報告和數據資料、預測過程文件或者試驗報告等一并存檔。存檔材料應當為原件。
第十二條 編制主持人須切實擔負起環評質量責任,親自參加項目現場踏勘、對接、技術評估會,全過程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工作,采用照片、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踏勘工作等過程。
對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技術評估會議或集體審批會的項目,必須由編制主持人匯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主要內容,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加現場會議的,可通過視頻等方式遠程參會匯報。
對不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技術評估會議或集體審批會的項目,如有需要,編制主持人須配合審批部門進行現場審查(審查環評編制合同、環評工程師基本信息、回應審批部門提出的技術問題),對拒不配合或審查不通過的,不予作出審批決定。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到場接受審查的,可通過視頻等方式遠程接受審查。
第十三條 編制單位要在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的基礎上,切實提高工作效能,并嚴格執行技術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時限。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后因建設項目選址、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無法按期完成編制的,要主動與建設單位溝通,對后續工作、完成時限取得一致意見并按約定時限完成。
第十四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送至具有審批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后,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需進一步補充修改完善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原則上應在自收到修改意見之日起7日(7×24h)內完成補充修改并提交建設單位報送;環境影響報告表原則上應在自收到修改意見之日起3日(3×24h)內完成補充修改并提交建設單位報送。如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修改內容過多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期修改完成的,須向建設單位出具書面說明并抄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編制單位應嚴格遵守《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告知建設單位環評中介服務內容、質量及價格等,并在技術服務合同中約定。不得違反環評技術規范和導則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通過降低環評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規范性檢查、質量檢查以及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編制單位、編制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或處罰。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編制單位存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中所列失信行為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實施失信記分。
實施失信記分應當履行告知、決定和記錄等程序,作出的通報批評和處罰決定應向社會公開,并按規定納入信用平臺。
第十九條 對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存在失信記分的編制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質量檢查;對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列入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其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則上要開展環評技術評估或專家評審。對開展環評技術評估或專家評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實施四級考評。
對一次通過環評技術評估或專家審查且在第十四條規定日期內修改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定為A級;對一次通過環評技術評估或專家審查但未在第十四條規定日期內修改完善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定為B級;對兩次通過環評技術評估或專家審查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定為C級;對兩次以上仍未通過環評技術評估或專家審查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定為D級。
第二十一條 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對各自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考評情況每半年進行統計并公示。
公示內容須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名稱、環評文件類型、編制單位名稱、編制主持人姓名、考評級別。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將對全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年度考評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并實施分級激勵(年度考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少于5件或報告表少于10件的,不參與分級激勵)。
對同一編制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考評結果80%以上為A級且不存在D級的,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工作中降低抽取比例,抽取比例不超過下一年度在我市獲得批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數量的10%;適當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現場檢查不超過1次。
對同一編制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考評結果有3次及以上C級或D級的,由市生態環境局約談相關編制單位及編制主持人,相關編制單位需提交整改報告;適當增加現場檢查頻次,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現場檢查一年不少于2次。
對同一編制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考評結果有3次及以上D級的,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查復核工作中提高抽取比例,抽取比例不低于下一年度在我市獲得批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數量的30%;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得采用承諾制審批。
第二十三條 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受到失信記分的,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在年度考評公示中更正為C級。
如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處罰或被建設單位投訴編制單位存在環評數據造假、環評外包、環評工程師掛靠等擾亂環評市場、侵犯建設單位合法權益行為,經核實屬實的,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考評定為D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期相關工作要求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